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7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49號
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債 務 人 林天乎即美食家油脂行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玖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金,暨按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
壹仟貳佰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