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許晉源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捌佰零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許晉源於民國112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6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8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
月09日止累計611,280元正未給付,其中595,652元為本金;
14,83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許晉源於民國112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8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
月09日止累計241,523元正未給付,其中235,085元為本金;
5,745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95652元 許晉源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8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35085元 許晉源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82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