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1號

債 權 人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洪瑞鵬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玉珮、林國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顧玉珮、林國琰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(如向主管
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),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
法性。
三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顧玉珮、林國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
本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)。
四、請提出催告債務人繳款之存證信函及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
本,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
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或將存證信函張
貼於債務人門首之照片。
五、請陳報本件請求為連帶給付或是共同給付,及其依據,並提
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六、請說明本件請求標的第二項何以請求遲延利息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,720元。
七、請說明本件請求標的第三項之金額48,501元請求原因事實為
何,若此金額為前兩項請求標的金額總和,則請另外說明何
以遲延利息可再另行請求遲延利息(即複利請求),並提出
相關證明文件,否則請具狀調整為適法之請求標的。
八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