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陳威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陳威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