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務 人 方建順
葉倍榕
一、㈠債務人方建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
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方建順、葉倍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幣玖萬玖仟零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務 人 方建順
葉倍榕
一、㈠債務人方建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
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方建順、葉倍榕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幣玖萬玖仟零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