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
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吳宜蓁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29,991元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.5% 114年8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以本金2,636元按年利率1.25%計算 114年9月21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 以本金5,299元按年利率1.25%計算 114年10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 以本金7,990元按年利率1.25%計算 114年11月2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 以本金129,991元按年利率1.25%計算 115年2月21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 以本金129,991元按年利率2.5%計算 備註:違約金之收取限制為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