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張簡畬璿


謝雪嬌


一、債務人張簡畬璿、謝雪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
仟肆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張簡畬璿前就讀致理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謝
雪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
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0萬元,
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4 份,金額總計
95,924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
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,每滿一個月
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
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
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詎債務人張簡畬璿自民國114年04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 89,432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
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8月13日,將該筆貸款轉
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謝雪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,432元 張簡畬璿、謝雪嬌 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 89,432元 張簡畬璿、謝雪嬌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,432元 張簡畬璿、謝雪嬌 自民國114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