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92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吳景丞

陳亭宜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零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吳景丞邀同債務人陳亭宜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
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45,202元整,
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吳景丞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,債務人陳亭宜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,202元 吳景丞、 陳亭宜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,202元 吳景丞、 陳亭宜 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