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李兆凱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兆凱於民國8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及手續費/費用/違
約金4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
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
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
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
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
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
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
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
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
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9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元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2 新臺幣399272元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李兆凱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兆凱於民國8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及手續費/費用/違
約金4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
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
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
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
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
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
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
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
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
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
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9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元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 002 新臺幣399272元 自民國114年0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