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
債 權 人 陳素玲
債 務 人 陳薇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萬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
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,未有約定利率之記載,依上開規定
,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,其利率自應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之
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准予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
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
債 權 人 陳素玲
債 務 人 陳薇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萬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
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,未有約定利率之記載,依上開規定
,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,其利率自應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之
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准予部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
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