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債 權 人 鄭福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雅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債權人姓名為「鄭福城」?抑是「鄭福成」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債 權 人 鄭福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雅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債權人姓名為「鄭福城」?抑是「鄭福成」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