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連帶給付之依據
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;若具狀陳報共同給付,亦提出
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