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,743,000元(台端聲
請狀聲明請求金額為774,300元,惟於訴之原因事實理由說
明請求金額為7,743,000元,兩者不一致,若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,743,000元(台端聲
請狀聲明請求金額為774,300元,惟於訴之原因事實理由說
明請求金額為7,743,000元,兩者不一致,若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