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
債 務 人 勇澤機械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詠育
一、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肆
萬參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72條規定,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
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
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
五、查本件債權人以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簽訂機械買賣合
約,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至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7,743,
000元未給付,又債務人林詠育以其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作
為積欠貨款之擔保,為此,請求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
林詠育負連帶給付之責云云。惟查,據債權人所提出之買賣
契約書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間,且債權人與
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簽訂之協議書,觀其內容
並未說明債務人林詠育就此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任,另債權
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,發票人僅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,綜觀
上開內容無法得悉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與債權
人間有明示負連帶清償之責,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
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間有明示負連帶清
償之責之相關釋明文件,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
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有連帶清償
貨款請求權7,743,000元之薄弱心證,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林
詠育部分顯未盡釋明義務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對於
債務人林詠育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482號
債 權 人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
債 務 人 勇澤機械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詠育
一、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柒拾肆
萬參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72條規定,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
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無前項之
明示時,連帶債務之成立,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。
五、查本件債權人以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簽訂機械買賣合
約,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至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7,743,
000元未給付,又債務人林詠育以其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作
為積欠貨款之擔保,為此,請求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
林詠育負連帶給付之責云云。惟查,據債權人所提出之買賣
契約書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間,且債權人與
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簽訂之協議書,觀其內容
並未說明債務人林詠育就此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任,另債權
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,發票人僅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,綜觀
上開內容無法得悉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與債權
人間有明示負連帶清償之責,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
權人與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間有明示負連帶清
償之責之相關釋明文件,本院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
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勇澤機械有限公司、林詠育有連帶清償
貨款請求權7,743,000元之薄弱心證,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林
詠育部分顯未盡釋明義務,依首開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對於
債務人林詠育之聲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