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○鈞即李○貞之繼承人、B即李○貞之繼承人
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○貞之遺
產範圍內「連帶」給付?並「連帶」賠償程序費用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○鈞即李○貞之繼承人、B即李○貞之繼承人
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○貞之遺
產範圍內「連帶」給付?並「連帶」賠償程序費用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