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蔣哲凱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、鄧宏奇及鐘宜澖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
理人鐘宜澖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、債務人鄧宏奇最新戶籍謄
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鐘宜澖已於民國114
年3月27日死亡,請查明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有無另行
選任董事,若無,請具狀說明是否有為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
公司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?若有,請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聲
請狀影本到院,若業經法院裁定選任併提出民事裁定影本到
院。若無,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品東實業有限公司之現行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地址,併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
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其中借款新臺幣、300,000元、2,700,000元部分之放
款借據清新影本(原提出之影本,立據人之借款人、連帶保
證人,模糊不清無法辨識人別,請補正放款借據清晰影本)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