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
債 權 人 百亨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凱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海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印文(原提出之聲
請狀,僅有公司章印文,缺漏法定代理人印文)。
二、債務人葉海威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018號
債 權 人 百亨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凱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海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印文(原提出之聲
請狀,僅有公司章印文,缺漏法定代理人印文)。
二、債務人葉海威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