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
債 權 人 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輝煌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思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林思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陳報債務人林思奇所有建物之門牌號碼為聲請狀所載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0000號22樓之1」,抑是存證信函所載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0000○0號22樓」?併提出該門牌號碼為債務
人林思奇所有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。
三、請提出存證信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,如郵政回執簽
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
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