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吳熾松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富鄴營造有限公
司)、錢麗惠、洪鴻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富鄴營造有限公司)之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二、債務人錢麗惠、債務人洪鴻彬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吳熾松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富鄴營造有限公
司)、錢麗惠、洪鴻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富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富鄴營造有限公司)之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二、債務人錢麗惠、債務人洪鴻彬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