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吳曜全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
四日所發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
參萬零捌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...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
臺幣肆拾參萬零捌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...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當亦在準用
之列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
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