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1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143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宜寧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
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宜寧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
張宜寧戶籍係設於楠梓戶政事務所,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
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𢲕諸上開法條規定,本
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