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月華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5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。截至民國114年5月8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8,
958元,及其中本金58,289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查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5月8日止,帳款尚餘58,958元及其中本金58,289元
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
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76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 14113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3 新臺幣 8688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4 新臺幣 8733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5 新臺幣 25379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月華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5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。截至民國114年5月8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8,
958元,及其中本金58,289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查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5月8日止,帳款尚餘58,958元及其中本金58,289元
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
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
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76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 14113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3 新臺幣 8688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4 新臺幣 8733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5 新臺幣 25379元 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