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
債 權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
債 務 人 築楊工程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周宏昌
一、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宏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
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應按日以工程總價新
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之
罰款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查債權人請求依泥作工程契約第十四點獎懲辦法
約定,請求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宏昌按日以工程總
價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
期之罰款,惟查該泥作工程契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
有限公司所簽訂,而債務人周宏昌為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
司之法定代理人,非泥作工程契約之當事人,債權人請求債
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宏昌按日以工程總價新臺幣肆佰
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之罰款,此
部分對債務人周宏昌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
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
債 權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
債 務 人 築楊工程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周宏昌
一、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宏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
佰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應按日以工程總價新
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之
罰款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查債權人請求依泥作工程契約第十四點獎懲辦法
約定,請求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宏昌按日以工程總
價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
期之罰款,惟查該泥作工程契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
有限公司所簽訂,而債務人周宏昌為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
司之法定代理人,非泥作工程契約之當事人,債權人請求債
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、周宏昌按日以工程總價新臺幣肆佰
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之罰款,此
部分對債務人周宏昌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
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