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黃登文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民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
一、債務人高民儒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對債務人高民儒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,定合理期間為
加速條款催告或通知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,以釋明是否符
合放款借據第七條、第二項、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時,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,始喪
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