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

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致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
一、債務人陳致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新臺幣87,56元是否記載有誤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