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春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郭春風之信用卡申請書(台端提出之信用卡申
請書,申請人為胡明雄,非本件債務人)。
二、債務人郭春風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春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郭春風之信用卡申請書(台端提出之信用卡申
請書,申請人為胡明雄,非本件債務人)。
二、債務人郭春風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