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峻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峻宏於民國113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76,9
5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5月23日止累計458,340元正未給付,其中439,297元為本
金;18,650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李峻宏於民國113年03月08日
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起至民
國120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3日止累計86,501元正未給付,其
中82,889元為本金;3,51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李峻宏於民國11
3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
09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3日止累計80,531元
正未給付,其中77,217元為本金;3,221元為利息;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5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9297元 李峻宏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889元 李峻宏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7217元 李峻宏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峻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峻宏於民國113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76,9
5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5月23日止累計458,340元正未給付,其中439,297元為本
金;18,650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李峻宏於民國113年03月08日
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8日起至民
國120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3日止累計86,501元正未給付,其
中82,889元為本金;3,51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李峻宏於民國11
3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
09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3日止累計80,531元
正未給付,其中77,217元為本金;3,221元為利息;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5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9297元 李峻宏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889元 李峻宏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7217元 李峻宏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