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

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

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


債 務 人 江宜蓉即江寶忠之繼承人


江明楓即江寶忠之繼承人


江宜靜即江寶忠之繼承人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號六樓之0

江宜瑄即江寶忠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江宜蓉、江明楓、江宜靜、江宜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
江寶忠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
佰玖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