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心漪
債 務 人 劉泰治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泰山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泰平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泰和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李劉苗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瑞菊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嫌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泰雄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
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
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
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
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4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心漪
債 務 人 劉泰治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泰山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泰平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泰和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李劉苗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瑞菊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劉嫌即劉泰雄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泰雄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
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
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
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
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