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
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章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
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3,706元之依據為何,並
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台端提出之會員合約書,合約於2024
年11月29日屆期,然台端於114年1月17日合約屆期後始為催
告,仍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
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3,706元之依據為何?)
二、債務人黃章軒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
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章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
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3,706元之依據為何,並
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台端提出之會員合約書,合約於2024
年11月29日屆期,然台端於114年1月17日合約屆期後始為催
告,仍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
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3,706元之依據為何?)
二、債務人黃章軒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