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施昌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(下同)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
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
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
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
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
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
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施昌助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11月29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整予相對人施昌助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利率為12
.13%計算之利息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
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
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
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借
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
㈢嗣相對人施昌助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聲請人於114年1月21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予相
對人施昌助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利率為9.92%計算之利息
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
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
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
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
條)。
㈣詎相對人施昌助分別自114年3月29日、114年4月21日起未依
約履行迄今,計欠貸款本金1,018,8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
延利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,相對人顯已喪
失期限利益,相對人應立即償還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規定,聲請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
令,以維護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3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066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 年息12.13% 001 新臺幣434066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8日止 年息14.556% 001 新臺幣434066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5年0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13% 002 新臺幣584747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4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止 年息9.92% 002 新臺幣584747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0日止 年息11.904% 002 新臺幣584747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5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2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施昌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(下同)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
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
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
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
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
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
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施昌助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11月29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整予相對人施昌助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利率為12
.13%計算之利息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
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
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
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借
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
㈢嗣相對人施昌助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聲請人於114年1月21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予相
對人施昌助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利率為9.92%計算之利息
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
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
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
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
條)。
㈣詎相對人施昌助分別自114年3月29日、114年4月21日起未依
約履行迄今,計欠貸款本金1,018,8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
延利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,相對人顯已喪
失期限利益,相對人應立即償還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規定,聲請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
令,以維護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3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066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8日止 年息12.13% 001 新臺幣434066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8日止 年息14.556% 001 新臺幣434066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5年0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13% 002 新臺幣584747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4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止 年息9.92% 002 新臺幣584747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0日止 年息11.904% 002 新臺幣584747元 施昌助 自民國115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2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