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弘均(原名:鄭明)發給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 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弘均(原名:鄭明)發支付命令,
依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,查悉債務人鄭弘均
(原名:鄭明)於民國114年2月2日出境至今,故須向國外送達
之。依上開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