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
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

債 務 人 蔡佩君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佩君於民國92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
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
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
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
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
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
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
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
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87,248元(含本金86,13
5元、利息1,113元)及其中86,135元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相對人覆
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
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
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
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
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56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135元 蔡佩君 民國114年04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