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鄭文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零壹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9月8日向
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,745元及相關之利息
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9月15日
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38%計算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2,271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745元 鄭文帆 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382271元 鄭文帆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3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鄭文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零壹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9月8日向
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,745元及相關之利息
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9月15日
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38%計算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2,271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745元 鄭文帆 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2 新臺幣382271元 鄭文帆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3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