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
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曾秉中
債 務 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李懿凡


債 務 人 鄭存信


一、債務人等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伍仟伍
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如未按期攤還
本息時,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;⑵新臺幣肆佰零肆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
算之利息,暨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