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加速條款之存證信函掛後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,
及退回信封正面清晰影本(原提出之影本模糊不清,無法辨
明郵件退回之原因為何)。
二、債務人黃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加速條款之存證信函掛後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,
及退回信封正面清晰影本(原提出之影本模糊不清,無法辨
明郵件退回之原因為何)。
二、債務人黃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