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黃韻蓉
債 務 人 昇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楊雅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799,996元 113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 1.72%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黃韻蓉
債 務 人 昇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楊雅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799,996元 113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 1.72% 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