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黃韻蓉
債 務 人 陳愇儒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陸佰零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8,668元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2.295% 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 2 229,937元 自114年1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 2.295% 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95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