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佳芬
債 務 人 汪世育

許雅琴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㈠債務人汪世育、許雅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
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超過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;㈡債務人汪世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
陸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超過部
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;如對債務人汪世育
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許雅琴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;㈢債務人
汪世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加計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
每月為一期);如對債務人汪世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許雅琴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