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伍煇煌
債 務 人 宬鵬企業有限公司




兼法定代理 蔡佳璋
○ 號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79,501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。 2 19,968元 自14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7%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 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