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王柏鑑



李美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肆
元,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
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(
即年息百分之十六)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