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王柏鑑




李美蓮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發
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  主   文
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李美蓮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000000號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