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9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953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
代 理 人 葉一帆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潘久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潘久鸝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分期繳納之明細表(各分期之日期、繳納之金
額、何時逾期未繳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