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沈政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、張國榮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加速
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
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
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
公司、張國榮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
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
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
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
屬本院(民國114年6月10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
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沈政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、張國榮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加速
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
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
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
公司、張國榮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
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
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
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
屬本院(民國114年6月10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
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