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代 理 人 沈政男
債 務 人 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張國榮



一、債務人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
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貳仟
陸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,及按期收取每期固定
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
三期(以每月為一期);㈡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元
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,及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
參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三期(以每月
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旗揚
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張國
榮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、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