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尤虹雯即綺綺飲料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一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 26,317元 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5% 2 143,097元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5% 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尤虹雯即綺綺飲料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一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 26,317元 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5% 2 143,097元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5% 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