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陳彥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參佰壹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陳彥宏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07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2792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
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
人陳彥宏於民國113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
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
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
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22元及
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
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
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
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
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
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860元 自民國114年05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60% 002 新臺幣169908元 自民國114年05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陳彥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參佰壹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陳彥宏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07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2792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
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
人陳彥宏於民國113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
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
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
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22元及
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
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
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
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
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㈥調閱帳
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
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
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860元 自民國114年05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160% 002 新臺幣169908元 自民國114年05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