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
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

債 務 人 蔡耘橙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拾柒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蔡耘橙於民國106年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
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
款第15、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
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5%計付之利息及按延
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
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(含)以上
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(含
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3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
付債權人新臺幣49,097元(含本金新臺幣39,847元、利息新
臺幣9,250元)及其中新臺幣39,847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
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人權益。
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
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
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
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39,847元 114年4月16日 清償日 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