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
債 權 人 站前北京大廈
法定代理人 曾月珍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詹聰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詹聰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詹聰寶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樓)。
三、請提出收件人地址正確之存證信函(原信函收件地址正確應
為重「惠」街),及存證信函之「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」影本
,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
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四、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。
五、債務人欠費明細(債權人於聲請狀中載明請求債務人給付「
114年1月」至「114年6月」之管理費,惟聲請狀所附存證信
函中卻記載請求債務人給付「113年10月」至「114年3月」
之管理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
債 權 人 站前北京大廈
法定代理人 曾月珍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詹聰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詹聰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詹聰寶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樓)。
三、請提出收件人地址正確之存證信函(原信函收件地址正確應
為重「惠」街),及存證信函之「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」影本
,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
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四、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。
五、債務人欠費明細(債權人於聲請狀中載明請求債務人給付「
114年1月」至「114年6月」之管理費,惟聲請狀所附存證信
函中卻記載請求債務人給付「113年10月」至「114年3月」
之管理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