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周俊光
債 務 人 曹嘉珣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柒仟元,及如附
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年利率 利息計算起迄日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,547,000元 3.04%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六個月內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超逾六個月,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。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